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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月
國家/地區報告-通知截止日期
根據《稅務條例》(第112章)第58H條,須匯報組的香港實體必須就一個會計期間的國別匯報發出通知。通知必須在會計期結束後三個月內(“通知截止日期”)通過指定平台(即CbC報告門戶)以電子方式發出。此要求適用於自2018年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間。
如果香港實體必鬚髮出通知的第一個會計期間(“第一會計期間”)於2018年1月1日開始,則相關通知截止日期為2019年3月31日。實體(如果有)可能需要更多時間來熟悉通過CbC報告門戶進行通知的要求和過程。因此,對於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的第一個會計期間,稅務局將接受香港實體及其服務提供商已遵守第58H條規定的時限,但前提是該通知是通過CbC報告門戶網站通過以下方式收到的:或在相關通知截止日期(即2019年5月15日)之後的45天到期之前。
請注意,以上處理僅適用於自2018年1月1日開始的第一個會計期間。如果第一個會計期間自2018年1月1日之後開始,則應適當遵守通知截止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