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6
3 月
重要通知-必須採取緊急措施
尊敬的先生/女士,
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商的反洗錢和許可
隨著《 2017年反洗錢和反恐融資(金融機構)(修訂)條例草案》(以下簡稱“《反洗錢條例草案》”)於2018年1月24日修訂,《香港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修訂為規定所有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,以維護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”(“SCR”),以供執法人員根據需要進行檢查。
此法定要求自2018年3月1日起生效 。
公司還必須指定一名代表作為聯絡點,以向執法人員提供有關SCR的信息和相關協助。指定代表必須是公司的股東/成員,董事或僱員。他/她必須是居住在香港的自然人,或者代表可以是會計/法律專業人士,或者是獲得許可從事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商(TCSP)業務的人。
未能遵守上述 要求是刑事犯罪。 。公司及其每個責任人將被處以最高25,000港元的罰款和每日罰款。 700港元。如果SCR提供了任何虛假和不正確的信息,即被定罪,則該人將被處以100,000港元至300,000港元的罰款,以及6個月至2年的監禁。
我們提供服務為客戶準備SCR,並為初始設置和隨後的年度盡職調查程序收取定額費用(法律規定的某些增強盡職調查除外)。另外,我們提供在一定條件下滿足聘用服務的指定代表身份。如果您在上述問題上需要我們的任何幫助,請立即通知我們。
如果您需要更多信息,可以訪問 https://www.tcsp.cr.gov.hk/ tcspls / index 。